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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的用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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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 发表于 2015-7-27 09: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特此通知”的用法探析
通知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个法定文种之一,它的制作和处理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在使用过程中也常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近日,笔者应邀到一单位去作有关公文写作与处理的讲座,在翻阅该单位历年的《文件汇编》时,发现每一份通知的末尾都有一个“特此通知”。那么,该做法是否正确呢?如果欠妥或者不正确又该怎么做呢? 2 I9 H$ O- I, ?# x8 I% Y9 X( j
  一、标注“特此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2 ?% c$ o% |( X4 P  “特此通知”与“此令”“此告”“请批示”“特此函达”“望即函复”“特此通告”“特此批复”“请认真贯彻执行”“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执行”等同属结束用语。应用文中的结束用语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比如书信中跟“此致”连用的“敬礼”,就只是一个敬辞;一种是有实际意义的,比如公文中的结束语,或用以表达愿望,或用以提出要求,或用以重申强调。 / x  L+ B: {6 ?% ]. {! \
  通知中使用“特此通知”这一结束语,一般有以下作用: ! O$ p5 S; D4 u% c, y
  一是表示重视。发文机关在阐述完正文内容后,郑重其事地以“特此通知”结束全文,表明所通知事项十分重要,发文机关十分重视;同时也是公文庄重性、严肃性的体现。二是表示强调。《现代汉语词典》对“特此”的解释是“公文、书信用语,表示为某件事特别在这里通知、公告、奉告等等”。通知以“特此通知”作结,不仅表明发文机关很重视,也有提请收文对象予以特别关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事项之意。
8 T% u4 q- Q4 ?6 b+ \& j, H  三是行文结构的需要。公文的结尾,要求简明扼要,意尽即止,并注意与开头相呼应。而使用约定俗成、形式固定的公文专用语这种定型式结尾方式,恰是公文结尾的一种常见形式。有了“特此通知”,通知就算是有了一个“尾”,文本从结构上也就完整了。 " x1 n: Q0 D5 u$ e4 Q4 \
  二、“特此通知”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y  T6 B/ x% F+ \9 U( K6 b  “特此通知”在实际公文活动中的使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滥用。就像笔者所见到的那个单位,每一份通知都用“特此通知”,这里边极少数可能是恰当的,大多数可能是多余的。二是位置错误。有的置于正文之后下一段的顶格位置,有的置于正文之后下一段居中或靠右的位置,有的甚至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的正上方。三是标点使用不当。“特此通知”后到底用不用标点符号,学术界争论很大、莫衷一是,这造成了实际使用中的严重混乱:有的用标点,有的不用标点;有的用句号,有的用感叹号;有的甚至用黑体加以突出。
& a; O+ m9 e8 R# C) }7 f8 |  三、“特此通知”的正确使用
+ `" O% }$ _: ]5 i& R) w& G1 E  那么,“特此通知”到底该如何使用呢?这里需要弄清楚下面几个问题。 & k: d& o/ a' g4 L- @5 ]% w) S0 K
  一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使用,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使用。简短明了、精炼准确,这是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因此,“特此通知”的使用应遵循这样一条原则: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一般来说,下面几种情况不需要使用“特此通知”。
9 U) e! E, c& S' H  1.印转类通知中一般不用。这里主要是指批转、转发文件的通知和印发、发布有关规章、文件的通知。这类通知讲究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意尽言止,因此无需赘言。例如: ; D0 f" F1 k( B; S* Z9 e5 ^
  国 务 院 ! p) g. [+ U7 U& u0 d
  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 }. ~4 N4 _! b0 m  国发〔2013〕16号
% A" r" i$ w3 U% t7 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x$ Z1 Y6 G/ v  U  ~2 @  `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 t3 C  C9 V  p$ v( r& w8 f  国务院
1 n% j* B5 F& D; J, z   2013年3月23日 8 Z* w) _: Y) g
  2.正文开头已经写明了“现将……情况通知如下:”的一般不用。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前后重复,同时也为了使行文显得简短精要,收到文约而事丰的效果。通知中有这种情况的占绝大多数,所以绝大多数通知不用写特定结束语。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因为开头有“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这样的表述,所以结尾再没有使用也不能使用“特此通知”。
& L( ^' n. ]) ]) r) r  3.通知本身已经有了结尾部分的一般不用。通知的结束语,除了使用专用术语“特此通知”外,还常用以下三种写法。(1)总结式结尾:总结全文内容,以深化观点,加深读者印象;(2)希望式结尾:发出号召,提出希望,展望未来,激励斗志;(3)说明式结尾:说明生效与施行时间、适用对象及有关事项。如果通知已经以这几种方式收束全文,后面就没有必要书写“特此通知”了。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结尾是这样写的: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这里采用的就是希望式结尾,所以后面就不再用特定结束语了。
; p% }5 ^4 e) p: u, D8 W6 [  除了上面几种情况外,根据行文目的和内容需要,是可以以“特此通知”作结的。这种情况下通知的事项相对比较重要,如重要的人事任免、机构调整、预算决算执行完成情况等;有时,也可能是出于保持公文结构完整的需要而使用。例如:
( `9 |. j% l1 a8 N, _/ i4 T. T& x! t  重庆市人民政府 ; v' a5 p/ I0 S  n- v
  关于牟延林等7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 G, y$ K  v: I9 a  渝府人〔2006〕24号
7 L6 O. u# v/ e) b, ~/ y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A' l$ o, c( p
  经2006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决定: ! U/ [3 R, c  e" B
  任命 ! |& y, \: J0 Y( K# [
  牟延林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正厅局级);
( C+ g! w. |  D8 D7 V, I4 Q0 r  钟燕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5 l; V8 ?8 S$ M. [1 t4 S" J( w  张伟、李宪为重庆市监察局副局长;
; y/ O. I/ o/ |/ Z) H4 F  章勇武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1年); & E+ A2 ~: K: Z) O2 C
  陈流汀为重庆邮电大学校长。 ) C2 ]: P0 ?9 s7 O
  免去
& W+ H+ N* {: X9 m9 C. n9 X& N5 ^  牟延林的重庆文理学院院长职务;
! \( b3 [1 ]  X" ^: ]. u1 t  陈流汀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 O7 e" m3 |) e1 ~+ _% N. k" l
  聂能的重庆邮电大学校长职务。
5 ~+ _- `# M+ B) ^2 s  @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 w! m% |. W, b7 o. q# w
  二是“特此通知”当标注在什么位置。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即标注在正文结束后的下一行前面缩进两个字的位置。其他诸如居中、靠右一侧或置于发文机关名称正上方都是错误的。
) m! V5 x# [1 d5 `) \& `8 z: p  三是“特此通知”后标点的使用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要不要标注标点的问题。尽管这是一个不起眼的小问题,但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公文的规范化,也涉及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所以应该也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以消除人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困惑。笔者认为,还是加上标点比较好。理由如下: 5 t. P: I7 V5 ?; J/ e
  一方面,可以借助现代汉语中短语和句子这两个概念加以说明。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指出,短语是语义和语法上都能搭配而没有句调的一组词,是造句的备用单位,大多数短语加上句调可以成为句子;句子是具有一个句调,能够表达出一个相对完整意思的语言单位。可见,有无句调是短语和句子的主要区别。那么,“特此通知”这个特定结束语是短语还是句子呢?如果是短语就不需要加标点,是句子自然就得加上标点。《现代汉语词典》对“结束语”的解释是:“文章或正式讲话末了带有总结性的一段话。”吴新元先生在《公文正文三要素说与公文正文格式化导论——公文写作一读通》中也将结束语明确地称为结束句:“公文中常用‘特此某某’一类结束句。”“特此通知”属于公文的结束语,这毫无疑问;同时,它又是作为句子甚至独立的段落出现,自然应该加上句末标点。 % ~& E+ S% V5 h9 F
  另一方面,可以从其他结束语之后标点的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公文中除了有许多由单一短语构成的特定结束语之外,还有不少由两个短语或分句构成的特定结束语,比如“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当否,请批复”“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贯彻执行”“妥否,请予函复”等等。实际工作中,这些结束语后面都是加了标点的,两个短语或分句间加逗号,句末加句号。这既符合语言规范化的要求,也成为一种习惯做法,大家一般都没有异议。既然这些结束语后面可以而且应该加标点,那么“特此通知”的后面为什么不加呢?加上又有什么不好呢?难道真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加个标点就不简洁了吗?
0 W# A; k8 u0 T3 _: r  在明确了“特此通知”后面要不要加标点这个问题后,还要解决加什么标点的问题。我们知道,句子分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句末标点一般使用句号、问号或感叹号。“特此通知”后面使用问号显然不妥,因为它没有任何疑问的成分,因此就只能使用句号或感叹号了。而实际工作中,人们的困惑就在于使用句号还是感叹号。笔者认为,“特此通知”之意为“特别在这里通知一下”或“特地在这里加以通知”,它是不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也不符合表达的要求,所以使用句号比较适宜。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的公文其实也是这么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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