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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可能喝出人命,专家教您如何界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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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雪山 发表于 2012-6-15 17: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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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劝酒劝出人命,劝酒“劝”出官司的事情常常见诸报端。喝酒喝出人命,应如何界定责任呢?现行法律对此类案件无明文规定,笔者试从饮酒过程中酒友之间的注意义务、酒宴召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因饮酒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该如何确定责任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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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1 r4 g( G1 [/ f0 }' @9 w3 V  酒友之间有相互注意的义务0 @9 G$ @; w/ _+ z* s/ B6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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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友之间的注意义务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从饮酒的形成过程来看,一般都是“相约”饮酒,即酒友之间对共同饮酒活动都是应允的,从实质上看已经达到了相互约定饮酒的共识,这种“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饮酒协议”,虽然这种协议本身没有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饮酒本身也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饮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因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责任的。其次,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戒、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理解,如果没有尽到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违反了“其它义务。”同时,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酒友之间在饮酒过程中有相互注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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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C8 [+ B- M  酒宴召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3 b$ G; [' O2 B# D5 Y

5 G9 D- U# U: M0 {1 o  酒宴召集人一般较熟悉所有的饮酒人,比较了解饮酒者的身体状况、酒量,因而在饮酒时根据这些情况有义务照顾酒量小、身体差的饮酒人,特别在饮酒后将醉酒的客人照顾好或护送回家,以免客人因没人照顾而出现意外。如果召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饮酒客人因饮酒而伤亡的后果,召集人一般也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A: f# [! S, B0 K0 a  酒责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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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酒责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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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 _" y& ^# v9 a# b  酒责的归责原则一般可分为两种:其一,过错责任原则;酒友对因共同饮酒行为受到伤害的其他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酒友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根据和标准的。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本文案例中法院的判决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 @, X0 O0 S( b' S; m8 D6 i3 ^5 A

% e; K9 Q# o  u0 c' a; U  2.应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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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故意灌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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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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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放纵饮酒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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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3 y  a7 s) `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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